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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“江南宗申”商标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“江南宗申”商标予以宣告无效,认定“江南宗申”构成使用近似商标,结论正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“江南宗申”商标持有人申诉无效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